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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本史帝文 於 2023-7-31 12:59 PM 編輯
彰化張姓女子幫照顧1名5歲男童期間,因家裡蹲式馬桶小孩不會使用,張就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用廁所,未料男童在廚房走道奔跑被絆倒,整個人跌坐進1個高溫滾燙湯鍋內釀全身23.5%燙傷,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,法院一、二審都認為張女有疏失,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月確定。
檢警調查,張女2021年幫照顧男童時帶他到附近鵝肉店上廁所,卻沒注意店家廚房走道擺有滾燙湯鍋,讓他自己如廁後出來,結果男童絆倒當場坐進湯鍋內,造成臀部、下肢嚴重燙傷;彰化地院一審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她3月徒刑。
張女上訴主張,她當時非男童保母,彼此無任何契約關係,只是短時間內帶他去廁所,難認有自願承擔照顧男童責任而具保證人地位,且案發前也常陪同男童到該鵝肉店上廁所,未曾發生過任何意外,這次是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,她沒辦法控制也難以預見結果。
張女認為,一審將保證人地位、注意義務等混為一談,直接認定她具有保證人地位而該當過失致重傷害罪,顯有違誤,另也爭執男童傷勢是否構成刑法上重傷害定義。
台中高分院二審查,張女明知男童年僅5歲,仍同意帶他外出至鵝肉店上廁所,因此帶其外出期間為實際保護兒童之人,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之義務,而具有保證人地位。
二審也認為,張女之前擔任男童保母時,因男童無法使用她家的蹲式馬桶,而多次帶他去鵝肉店借廁所,可認定張女清楚鵝肉店內廚房、走道的位置,加上走道有鍋爐並擺放烹煮高溫、熱燙食物,禁止員工以外人進入,案發前也放了2個大湯鍋。
二審指出,張女疏於未注意,應在男童上完廁所後牽他至外面離開,反而放任他自己通過走道、廚房,才導致男童絆到其中1鍋湯,重心不穩後跌坐在滾燙的大湯鍋中,認定張女疏失和男童燙傷結果間具因果關係。
二審再函詢醫院,對方回覆男童全身23.5%的二、三度灼傷,排汗功能損失,無法高溫環境工作,疤痕需追蹤至成年,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,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,符合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,認定張女上訴無理由,予以駁回,不得上訴。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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